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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戴金英与王安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英,王安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8号原告戴金英,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库,男,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英诉被告王安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