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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雄林与被告袁平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雄林,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472号原��何雄林,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平安,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平安,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龙,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雄林与被告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错列诉讼主体,原告何雄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雄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雄林撤回对被告袁平安、四川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何雄林承担。审判员  唐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