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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滕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朱某被告滕某甲,农民。身份证××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人劝说,原告与被告在未进行复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双方继续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滕某乙,于2011年6月10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婚生女滕某乙由原告朱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滕某乙由原告朱某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