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某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赵某,某某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罗某乙。被告某某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某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74元,本院退付原告474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