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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毕美娥与吴宗有、郭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美娥,吴宗有,郭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毕美娥。委托代理人季建平,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有。被告郭凌。原告毕美娥诉被告吴宗有、郭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