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恢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韩光文与韩光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文,韩光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恢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韩光文,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紫荆峪村。被执行人韩光斗,男,1973年9月28日,汉族,沂源县东里镇紫荆峪村。本院在执行(2011)源民初字第789号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源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