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卫杰与周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杰,周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卫杰,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权、王建超(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军,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卫杰与被告周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