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庆成、黎亚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庆成,黎亚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5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副经理。被告冯庆成,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被告黎亚妹,女,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庆成、黎亚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为2963元,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