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章兴仁与卢正兴、洛南县云蒙山绿色动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兴仁,卢正兴,洛南县云蒙山绿色动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章兴仁。委托代理人高建成,陕西省镇安县木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正兴。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云蒙山绿色动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发祥,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兴仁与被告卢正兴、洛南县云蒙山绿色动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兴仁以其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50元,减收425元,实际收取425元,由原告章兴仁负担。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