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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戴琳婷与宝应县亚尔特汽车配件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琳婷,宝应县亚尔特汽车配件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戴琳婷。法定代理人戴宝玉。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宝应县亚尔特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宝应县望直港镇汽配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琳婷与被告宝应县亚尔特汽车配件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琳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琳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