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何巧燕与江永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燕,江永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7号原告何巧燕,女。被告江永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品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巧燕与被告江永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巧燕以被告江永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品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巧燕负担。审 判 长 黄谦和代理审判员 曹勤武人民陪审员 李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小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