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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张跃某,男,现年4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金坛市人,系农民。2014年8月29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仁红,男,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仁红、被害人张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4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耿某某因将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龙湖工地三号楼停电不让施工与大川公司人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张某某受伤。当日中午12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未答应为其押钱看病的要求,遂伙同他人闯入该公司太谷龙湖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张某某使用铁棍对正在开会的该公司17分公司经理张跃某进行了殴打,致张跃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跃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五项,轻微伤三项。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受害人张跃某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的形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工程量结算纠纷,将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龙湖工地三号楼电箱电闸关闭。2014年8月14日上午,大川公司人员杨广某、马满某、张某等人到三号楼配电室欲将电箱电闸打开供电施工,后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耿某某及随后赶来的张某某发生争执、互殴,导致张某某、耿某某、马满某等双方人员各有损伤。当日中午12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未答应为其押钱看病的要求,遂伙同他人闯入该公司太谷龙湖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张某某使用铁棍对正在开会的该公司十七分公司经理张跃某进行了殴打,致张跃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跃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两项、轻伤二级三项、轻微伤三项。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是: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本院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2、被害人张跃某的陈述证实:我所在的山西大川建筑有限公司和张某某所在的劳务公司有劳务关系。劳务公司派张某某来我工程干活。工程干到三分之一时,张某某无法继续工程,我们大川公司便接手继续工程。但工程没有完工,总的账目没有核算出来,所以张某某的账有部分没有结清,之后张某某便因此多次在工地闹事。2014年8月14日12时30分许,我赶回了太谷县龙湖国际内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办公室。我到了办公室后,胡守某、腾学某、孟某、尚某都在,我便开始让太谷这边工地具体管事人员到项目部办公室讲一下上午这里发生的事情,工地的管事人员还没有来,我就看到张某某带着十几名工人冲进了项目部的办公室,当时张某某手里拿着一根螺纹钢,张某某的小舅子手里拿着刀,还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黑色的软棍,其他的工人手里也都拿着东西,具体都拿着什么东西我就记不清了。我看到张某某带着人进来我也就站起来,我刚站起来,张某某便用手里的螺纹钢朝我的头部打了一下,我被打后就低下了头,并用双臂护住头部,之后我就感觉到有人不停的用东西朝我的头部和我护头的双臂乱打,在我被打的时候我嘴部左上角被利器戳了一下,大概他们打了我有十几分钟左右才停止,后来孟某便带我离开了现场去了医院。我只记得张某某的小舅子手里拿着一把刀,还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黑色的软棍。3、证人杨广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最近一直找我们大川有限公司催要剩下的款项,我们大川公司也多次和龙湖国际沟通给他结算剩余款项,但是一直还没将此事处理,之后张某某便将我们大川公司所承包的三号楼的电给断了,并用木板将配电室的电表箱用板钉住,之后派人在电表箱那里守着不让人去动,我们大川公司手下的工人多次找我们让我们解决电的问题,因为工人们与我们签订的合同都有时间限制,没有电他们无法正常施工,为此我也找张某某沟通,但是张某某也不恢复三号楼的正常供电。2014年8月14日9时30分许,我当时和马满某、另外两个员工到太谷县龙湖国际三号楼一楼东边的配电室,准备去拆了张某某钉在配电箱外面的木板,恢复三号楼的供电。我们到那里时张某某的老婆还有他的一个工人在那里,我当时就跟张某某老婆说我们工程拖不起,有什么事找领导协商解决去,我们得恢复供电让工程继续施工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我说了以后,马满某还有和我一起去的两个员工就上去拉张某某的老婆,结果张某某的老婆就是不离开,双方当时就有了肢体冲突,这时张某某的老婆便打电话给他的老公张某某,电话接通后我就听到张某某的老婆说我带着人闹事了,马满某和另外两个工人将张某某的老婆拉开后我们四个人就从地上捡起木棍钢管撬钉在配电箱周围的木板,正在撬的时候张某某就带着他的劳务队到了现场,他们当时人很多,具体多少人我也没看清,他们来后我听到我们的人喊了一句不让他们过来,之后我就看见有一根方木朝我们捅了过来,我当时用手抓了一下方木,之后两边便打了起来,打起来后我就被推到了后边,具体过程我没有看清,我只记得当时我在马满某的身后,我看到马满某头后流血就拉着马满某离开了现场。4、证人马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10时30分左右,我和杨广某、张某、还有杨广某叫来的男子一起到了太谷龙湖国际三号楼一层东面的配电室,我们进入配电室后里面有一名中年女子和一个老头,我们进去后我便和这名中年妇女说有什么问题到办公室解决,结果这名妇女就是不跟我走,我和杨广某当时就用力将这名妇女往配电室外面拽,这时这名妇女就拿着电话打电话,我只听到她对着电话说配电室来了三四个人闹事,之后她便挂了电话,这名妇女挂电话后没一会一下就冲进来了十几名男子,具体来了多少人我不清楚,这些人手里拿着工具,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镐把,有的拿着铁锹,我记得当时还有一个人拿着刀子,这些人中最前面的是一名个子高的中年男子,他手里拿着一根木棍,这些人进来后就没说了几句就朝我们乱打起来,我用胳膊挡了一下,之后就被人用木棍捅到胸口处,当时情急之下我便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招架,我用木棍朝对方乱打,具体打到谁,打到对方什么位置我不清楚,后来我的脑袋后面不知道让谁打破后就流血了,我头破流血后对方就停手了,我们四个人就从另外一边离开了现场。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早上8时许,马满某给我打电话说和他去太谷龙湖工地处理一些事情,我就和他开车到了太谷龙湖工地,到了工地我和马满某就去了龙湖工地3号楼一层东侧的配电室,当时杨广某和张某已经在配电室和一个中年妇女理论,理论过程中杨广某和马满某就上去拖拽那名中年妇女的胳膊,他们将那女的拖到楼道口,这时那女的老公就过来了,那女的老公过来后就和我撕扯起来,在撕扯的过程中就来了十几个工人,之后我们双方的人就打了起来,我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向那女的老公胳膊和背上乱打,其余人也和那女的老公乱打,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打了约3分钟,打完之后我就回了太原。6、证人张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杨广某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找他,随后我就见了杨广某,这时杨广某就对我说让我和他去3号楼东单元的配电室把电接好,这样就可以让工地上的工人们开工干活了,之后我俩就一起去3号楼配电室内,进去后当时配电室里就有三四个工人,这几个人我不认识,但是杨广某认识他们,于是我们准备打开配电箱将线路接好,这时耿某某就拦着不让我们接电,于是杨广某就叫那三四个工人拉住耿某某的胳膊并打算将耿某某拖走,当时耿某某就坐在地上反抗,之前到场的那三四个工人其中一个踢了耿某某两脚,之后我就躲开了,躲开后杨广某就让我回去找个钳子过来将配电箱弄开,当时我就离开了,等我找到钳子回来后就看见张某某带着一群工人和杨广某带着的人打起来了。我过去时已打完架了,当时周围有很多张某某带着的工人,这些工人都带着安全帽,手里还拿着钢管、木棒什么的,这时我看见张某某在地上躺着他的头也被打破了,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芳某证实的一致。8、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许,我当时在龙湖国际工地3号楼的配电箱旁,这时工地的杨广某带着张某和三个光头的男子就来到了2层要拆掉我的配电箱,当时我就拦住不让他们拆我的配电箱,这时杨广某就过来用手拽住我的左胳膊将我往后拖,当时我就开始反抗不让杨广某拖走,这时杨广某带着一个光头就过来用一根木棒打了我的腰部三下,之后张某就过来用脚踢了我腰部三下,打完我后张国某、胡中某就将我拉出了2楼配电室,出去后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告诉了这里的事情,之后张某某就过来了。他过来时就带着几个我们的工人去了配电室,他进去后我就听见里面打了起来,于是我就赶紧进了配电室里面,刚进去就看见张某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了,之后我就进去抱着我老公,之后我就什么也不清楚了。8月14日13时许,张跃某在龙湖项目部叫着张某、张工(水电工),尚某,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开会,我老公张某某进了他们开会的项目部后,我就听见张跃某说:“要是张某某和他的人进来就往死打。”之后就听见里面打起来了。后来我们的工人耿炳某,陈政某带着五、六个人就冲了进去打了起来。当时张某某进去的时候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后来耿炳某、陈政某带着五六个工人进去的时候手里有拿着啤酒瓶、铁锹、木棒等的东西,对方的人是否拿的工具我不清楚。当时张某某手持铁棍进去后打的张跃某,打了张跃某的头部,之后俩人相互撕打在了一起。9、证人郝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时9时30分许,我在太谷县龙湖国际三号楼一楼东边的配电室里面和张某某的老婆看着配电箱,这时候有人敲门,我开了门后就看见姓杨的男子带着四五名男子手里拿着铁棍就进来了,他们进来后我就赶紧去告诉张某某老婆,这些男子进来后就要拆配电箱外面的木板,张某某的老婆就拦着不让,这时那名矮胖的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就将张某某的老婆往开拉,边拉还用手里的棍子朝张某某的老婆后背处打,之后那名矮胖的男子就冲到我跟前将我推倒在了地上,我跌倒后就将右脚崴伤了,后来我看到张某某带着很多工人也到了配电室,他们来了后就冲进去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10、证人胡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30分许,杨广某带着张某和一个男子去龙湖工地3号楼东单元的一个配电室准备工地上送电让工人们干活,这时张某某的妻子耿某某就拦着杨广某不让他进去送电,之后杨广某、张某和杨广某带着的那名男子就动手将耿某某拽开了门口,之后我就路过看见了杨广某、张某、和杨广某带着的那名男子在拽耿某某,于是我就过去将耿某某拉到了旁边的单元内,之后张某某就叫着耿某某的哥哥过了配电室那里,我就听见配电室那里有吵闹声,于是我就过了配电室门口,我过去后就看见张某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了头也被打破了。张某某带着的十几个工人在旁边站着,手里都拿着铁锹、钢筋、木棍等的东西,但他们是否动手打架我不清楚。11、证人尚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中午13时左右的时候,张跃某说太谷的工地上出事了,我们公司项目部的人和民工打起来了,于是就叫我和胡守某、腾总、孟某在太谷县龙湖国际大川龙湖金谷项目部开会,大家都到后刚开始开会,我就看到张某某带着很多民工来了,张某某和他的六名工人冲入项目部的房间内后,我看到张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钢棍,那些和他一起冲进项目部房间的六个工人手里有一个拿着一个臂力器,还有拿着螺纹钢棍,有的拿着铁锹,有的拿着木棍,进来后张某某就用铁棍向张跃某头部先打了十几下。之后我就过去抱住张某某,这时张某某就让他的工人往死里打张跃某,他的那六个工人上去就用自己手里的工具向张跃某的头部乱打,在乱打期间就将张跃某打出门外,大约在门外打了10分钟后就将张跃某打回屋内。这时110民警到达现场大家就分开了。张跃某头上多处被打伤,胳膊疼,是被张某某和他带着的那六名工人用铁棍、木棍、铁锹打伤的,拿臂力器的男子,40岁左右,身高170CM,体态中等,当时进入项目部时戴着红色安全帽。12、证人胡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中午13许,我正和张跃某准备吃饭,这时候张跃某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张跃某告诉我说太谷的工地出事了,我们公司项目部的人与民工打起来了,知道这件事后我和张跃某还有公司其他几个负责人就开车往太谷赶,到了太谷龙湖国际山西大川龙城金谷项目部大概就14时左右,我们到了后就将这边公司负责人都叫到了项目部内,询问了今天的事情,刚问了没几句,我就看见张某某带着很多民工来了,张某某和一名工人冲入项目部的房间后,我看到张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钢管,那个和他一起冲进项目部房间的工人手里拿着一个臂力器,我看到还有其他工人往里冲我就赶忙站在了门口阻拦继续往里冲的工人,门外的工人也都拿着工具,有的拿着铁锹,有的拿着木棍,我便在门口一边阻拦剩下的工人一边劝导这些工人不要往项目部里面冲了,当我将外面往里冲的工人平息后,再回头看的时候张跃某的头不停的流血,之后我们就将张跃某送到了医院。张跃某身上的伤具体是怎么造成的我没有看见,但肯定是被张某某和那名拿臂力器的男子打伤的。13、证人王恩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北京宏远腾飞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工作。我来反映我和张某某及大川公司的债务问题。2013年3月28日我的租赁中心和张某某签订了建筑材料的租赁合同,2013年3月31日开始至2013年6月10日陆续向龙湖工地运送了400多吨的建筑材料,总共费用到目前为止是43万元人民币,2013年12月18日他们给了我6万元,还差我37万元。这是我和张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盖的是大川公司的公章,大川公司是知道这件事的。我将运送的建设材料都交给了张某某,材料是运到了大川公司的建筑工地。14、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左右我接到张某某的电话,电话里他说他在太谷龙湖国际工地被大川公司的工作人员打了,没有钱付医药费想让我到医院去给他押钱,我接张某某的电话时正好在龙湖国际大川公司项目部,大川相关负责人也在现场,我便将此事和大川公司的人说了一下,大川公司的负责人跟我说让张某某自己先治疗吧,钱的事随后说,我便将这个情况通过电话转达给了张某某。后来张某某到达龙湖国际大川项目部时,我和张跃某、尚某、胡总、胡中某等人在谈张某某事情如何处理,刚没说了几句,我就听到张某某的老婆在隔壁房间叫喊,我便起身从项目部的办公室内出来,到旁边的房间查看情况,等我再次返回项目部办公室门口的时候我看到房间内已经打了起来,我便掏出手机报警,报完警我再往项目部办公室门口走的时候就看到张跃某头部流血站在门口,我便将张跃某送往了医院,没有注意房间内还有谁。15、证人耿炳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张某某老婆耿某某的亲弟弟。2014年8月14日中午11时10分左右,我当时下班准备吃饭,我走到院里的时候,看到龙湖国际大川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室门口有很多人,警察也在现场,我没有到项目部办公室那边去看,直接打了饭,打好饭后我就看到我姐夫张某某在走廊里面站着,当时我姐夫张某某脸上有血,头部拿纱布包扎的,我走到我姐夫张某某旁边问我姐夫怎么回事,我姐夫告诉我说早上被大川公司的人在三号楼配电室打了,我问完我姐夫就回宿舍吃饭去了。2014年8月14日9时左右我在龙湖国际三号楼地下室里面干活。1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马满某就是在太谷县龙湖国际3号楼1层配电室内将其头打破的男子。17、太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太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谷县公安局对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太谷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先前参与打架的杨广某、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8、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山西省太谷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跃某的治疗情况及证人马满某、耿某某的诊断情况。19、太谷县公安局明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①马满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到案的情况;②经该局侦查殴打张跃某的行为系张某某一人所为。20、金坛市公安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殴打张跃某所使用的铁棍进行了扣押。22、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损伤)字(2014)101号伤情鉴定书、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损伤)字(2014)103号伤情鉴定书证实:①经鉴定,张跃某左侧额部硬膜血肿符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额骨凹陷性骨折符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颌面部贯通伤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尺骨中远段骨折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牙冠折,四肢及腰部软组织挫伤符合评定为轻微伤三项。②经鉴定,张某某头皮裂伤符合评定为轻微伤。23、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受害人张跃某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的形成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二、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立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