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刘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111号原告杨春霞,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被告刘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霞诉被告刘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霞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霞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