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与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丁显平,该支行行长。被告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晓昆。被告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周兴初。被告金涛,男,户籍地: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诉被告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6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81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