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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