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