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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司荣岩、安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媛媛,司荣岩,安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78-1号申请人李媛媛,男,汉族,1992年0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被申请人司荣岩,男,汉族,1980年0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新县。被申请人安俐,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安俐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2月12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俐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