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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荣与谢瑞祥、童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荣,谢瑞祥,童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849号原告:陈小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潜玉林,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祥。被告:童宗和。原告陈小荣与被告谢瑞祥、童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陈小荣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