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商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荣与谢瑞祥、童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荣,谢瑞祥,童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849号原告:陈小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潜玉林,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祥。被告:童宗和。原告陈小荣与被告谢瑞祥、童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陈小荣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