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小英、许兴与郭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小英,许兴,郭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英,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小英、许兴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小英、许兴,被上诉人郭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