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法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与崔德发、祖小刚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崔德发,祖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夫营子乡娘娘庙村楼子房组。被执行人崔德发,男,汉族,医生,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二东街路北康乐小区6号楼751号。被执行人祖小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八里铺村2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申请执行崔德发、祖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德发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予以查询、冻结、扣划。金额控制在89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