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汪三囡与曹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汪三囡。被告曹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三囡与被告曹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原告汪三囡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三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三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三囡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