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清与十堰好望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赵清。委托代理人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好望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黄石路7号食品沟永美隹苑B栋。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十堰好望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对被告十堰好望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原告赵清负担。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杜 平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