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新,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以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十五天,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上午,揭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廖某晓,得知廖某晓的毒品系通过一叫“无牙”(另案处理)的男子介绍后向被告人王某新购买。同日下午,廖某晓配合公安民警以购买毒品为由联系被告人王某新,后公安民警在棉湖镇姑娘宫附近将前来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王某新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新身上缴获到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物(重0.02克)及两小包白色晶体物(重0.95克)。后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从白色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被告人王某新于同年9月14日15时许,在棉湖镇姑娘宫附近将人民币220元的毒品贩卖给廖某晓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毒品照片,被告人王某新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称重笔录;证人廖某晓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出具的k4452226700002014090016号现场勘验笔录,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4)09050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王某新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不仅吸食毒品,还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乐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