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夏旭明与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2号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凡奎,经理。被告夏旭明。被告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旭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人民陪审员 郭升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