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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夏旭明与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2号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凡奎,经理。被告夏旭明。被告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旭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旭明、潍坊聚利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人民陪审员  郭升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