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进与刘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刘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陈进,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甦,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甦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市支行存款4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