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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与被告冒仲才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冒仲才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520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凤,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成进,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福民,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仲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诉被告冒仲才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仲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仲才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南京市大厂土特产品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