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肖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群,淄博远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214-1号申请执行人肖群。被执行人淄博远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19号景观馨园1号楼东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永庆,总经理。本院的(2013)张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群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7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淄博远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肖群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张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