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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某与代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谷某,男。被告代某。原告谷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川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代某不服,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长  米宏伟审判员  丁 锐审判员  马殿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