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冰心诉被告朱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心,朱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刘冰心,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涧岗乡白寺岗**号。被告朱金瑞,男,1984年0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涡南办事路**号。原告刘冰心诉被告朱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冰心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