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埠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潍坊广海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潍坊益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广海叉车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益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商初字第88号原告潍坊广海叉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炳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益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广海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益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