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邦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汪云飞。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池州华裕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宏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