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