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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行执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与王永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牟行执字15-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法定代表人:丁吉仿。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委托代理人:车俊霖,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辉。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因被执行人王永辉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8月在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埠后村东北占用园地2392平方米(合3.59亩)、基本农田2355平方米(合3.53亩)建房、套院,共计占地4747平方米(合7.12亩),其中建筑占地722.1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鉴于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辉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建筑面积722.12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园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457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4年12月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国土资催字第(2014)40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永辉至今仍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王永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被执行人王永辉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罚款人民币94570.00元,执行费用1317元,共计95887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姜振明审 判 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