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姜某某与邯郸市华伟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雪玲,女,汉族。被申请人姜志良,男,汉族。被申请人邯郸市华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张雪玲与邯郸市华伟运输有限公司,姜志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张雪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雪玲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