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34、3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与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34、35、36-1号原告:嵇京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原告:曲学兵,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原告:徐洪志,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杨亮亮,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傅仕庆,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诉被告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被告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百达28”轮,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嵇京新、曲学兵、徐洪志、杨亮亮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现停靠于舟山的“百达28”轮。扣押期间,由被告负责的“百达28”轮安全;三、责令被告被告舟山市定海百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1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