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朝玲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玲,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周朝玲,女,生于1967年7月,住南召县城关镇光明路。被执行人贺峰,男,生于1969年11月,住南召县城关镇白沙路。申请执行人周朝玲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