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明义诉刘永昌、刘发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义,刘永昌,刘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永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发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明义诉刘永昌、刘发年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债务共计48654元,剩余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