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顾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3月7日因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释放,同日凤城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决定对顾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刑事拘留19日抵顶行政拘留19日,顾某某于同年3月27日行政拘留期满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玉亮,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运双、代理检察员关坤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王玉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以2004年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其交通肇事案件时存在失误,导致民事判决错误为由,手持利斧闯入凤城市政法委书记董某某办公室,先用语言威胁,后抓住董的衣领,举斧欲砍董的头部,董反抗未果。同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仍以上述理由到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办公室上访。期间,顾某某先用语言对该科工作人员威胁后,又将随身携带的长约5厘米的导火索点燃后扔到该科科长于某某脚下。同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再次携带雷管一枚、导火索两段到凤城市政法委李某某办公室进行威胁。2009年9月10日、2012年10月15日、2014年1月21日、2014年3月7日、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仍以上述理由先后五次同家人、他人或单独到凤城市国际酒店门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信访办、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等地拦截检查车队,上访或滞留,并因上述行为先后四次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先后五次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顾某某辩解提出,我多次进京上访,携带导火索、小鞭去政法委上访是事实,但去董某某办公室携带的斧子是儿童玩具,并不是利斧。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1、即使顾某某携带导火索等去政法委上访,进京上访是事实,但这是向领导反映情况,是违法,不是犯罪。2、顾某某多次上访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7月30日,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顾某某于2004年7月22日18时30分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凤城市城东村公路上占道行驶,与曾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为由,认定顾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判决顾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后因顾某某多次上访,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6年3月31日以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伪造的驾驶证,造成本案在事故认定上出现差错为由将0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于同年4月3日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重第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09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以2004年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其交通肇事案件时存在失误,导致民事判决错误为由,手持木柄斧子闯入凤城市政法委书记董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顾某某先用语言对董某某进行威胁,后又将董某某办公室的门反锁,用左手抓住董某某的衣领,右手举斧欲砍董的头部,董某某握住顾某某右手进行劝说并承诺解决此事,顾某某才放下斧子。同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仍以上述理由到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办公室上访。期间,顾某某先用语言对该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后又将随身携带的长约5厘米的导火索点燃扔到该科科长于某某脚下。2009年1月15日,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与顾某某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次性给付顾某某生活救济金人民币3万元,顾某某不再上访,顾某某于当日写下保证书,并于次日收到生活救济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第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关于撤销交通事故第096号认定书的决定证实此案的起因。2、证人董某某证实,2009年1月9日上午9时许,我正在办公,办公室的门突然被撞开,顾某某挎着一个布兜进屋了,布兜里露出一截木柄。顾某某进屋后把布兜扔在办公桌上喊你不把我的事给办了,我过不去年,你们也别想过。隔壁范某某、蔡某某听到喊声后跑过来,顾某某从布兜里抽出一把斧子对他俩比划说谁进来我劈死谁。我担心事情恶化便让蔡某某他俩出去。顾某某把门反锁上了,上前一把抓住我衣领,举起斧头恶狠狠地说你不给我办,我就砍死你。我握住他举斧头的右手继续劝说,顾某某看其态度坚决,就把斧头放下。顾某某携带的斧子是木柄的木工斧,有一尺来长。3、证人蔡某某证实,案发当日,我听到董书记的办公室有吵闹后,便和范某某跑了过去,顾某某右手拎着一把斧子说你们不出去就砍死你们,接着又威胁董书记说我过不去年了,你们也别想过好,董书记怕刺激他就让我俩出去。我与范某某出去后,门被反锁上了,我怕出意外就打电话报警。顾某某在董书记办公室闹了二个多小时。顾某某拿的斧子有一尺来长,是家里劈柴用的斧子。与证人范某某、孙某某证实的相关情节基本一致。4、证人刘某某证实,2009年1月9日上午,我到政法委办事,走到董书记门口就听见屋里有人又喊又叫,这个人拿斧子把董书记反锁在屋里,听说还威胁工作人员,有好几个人来办事都走了,影响太坏。5、被告人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1月9日上午,我拿了一把斧子到了董书记办公室,把门反锁上后,我上前抓住董书记的衣服领子,把斧子举起来比量董书记说我的事你们能不能解决,董书记看其情绪激动就劝慰,并答应为其协调此事5、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3月7日,凤城市公安局在顾某某家院内北侧墙边提取到作案工具斧子一把,顾某某当时交代此斧子为2009年1月9日到政法委上访所携带,并在扣押清单上签名。6、证人于某某证实,我是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科长。2009年1月11日下午2点多,顾某某来到控申科,我先和顾某某谈他持斧子威胁董书记的事,顾某某说谁不给我解决问题就砍死谁。我继续做他工作,这时,我看顾某某手里拿了个东西扒了几下后,用打火机点燃扔在其脚下,我质问顾某某干什么,顾某某说对你们公安局就这样。后发现顾某某拿的是爆炸用的导火线。7、证人齐某某证实,2009年1月11日上午,我按照领导安排接待顾某某,我与于某某科长正和顾某某谈话时,顾某某从兜里掏出一个小东西摆弄几下后,用打火机点着就往于科长身上扔,结果掉在于科长脚下,我一闻有一股火药味,捡起来发现是一截导火索。与证人孙某、林某某证实的相关情节相一致。8、被告人顾某某供述,2009年1月11日下午,控申科副科长齐某某打电话让我到公安局解决我的事。我从家走时就拿了一截导火索揣在兜里。我到控申科后,于某某说我走上访的路不对,我就生气了,从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那截导火索,用打火机点着后向于某某扔了过去,导火索掉在于某某的脚下。9、物证照片,经被告人顾某某辨认,系其当时点燃扔到于某某脚下的导火索。10、协议书、保证书及收据证实,2009年1月15日,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与顾某某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次性给付顾某某生活救济金人民币3万元,顾某某不再上访,顾某某于当日写下保证书,并于次日收到生活救济金3万元。二、2009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得到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付的3万元生活救济金并保证息诉罢访后,仍以上述理由为借口,再次携带雷管一枚、导火索两段到凤城市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某办公室进行威胁。2009年3月7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顾某某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顾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释放。同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顾某某于2009年1月9日持斧至凤城市政法委董某某办公室进行威胁,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顾某某行政拘留10日;以顾某某于同年1月11日到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点燃导火索扔向于某某;于同年3月5日携带一枚雷管和两截导火索到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某办公室上访为由对顾某某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刑事拘留19日抵顶行政拘留19日,顾某某于同年3月27日行政拘留期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某证实,2009年3月5日9时许,顾某某到政法委上访,我接待他。顾某某说一是来感谢,二是要告草河镇长李某甲,三是他修三轮车花了一万多元钱公安局没给解决。我便给解释,顾某某又说这事解决不好,就给公安局整点事出来,说着就从包里拿出一枚铜制的雷管和两段导火索说:“我已经这么大岁数,也不想活了,家里还有雷管和TNT炸药”。与证人孙某某证实的相关情节相一致。2、证人刘某证实,2009年3月5日上午,我到政法委办事,顾某某也在李某某书记屋里。顾某某说:“这件事如果解决不好,我非得给公安局整点事”。说着,顾某某从背包中拿出一枚雷管和两段导火索威胁说:“我自己这么大岁数了,反正也不想活了,家里还有雷管和TNT炸药,我看事情不闹大白费”。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2009年3月5日上午,我再次到政法委李某某书记的办公室上访,当时孙某某也在场。我对李书记说我上访的事要处理不好,我就和公安局同归于尽,说完我就从背包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钢制雷管和两段导火索给他俩看。并且说:“我已经这么大岁数了,反正也不想活了,家里还有雷管和炸药,我看事情不闹大白费。”4、凤城市公安局(2009)第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顾某某因于2009年1月9日持斧至凤城市政法委董某某办公室进行威胁,扰乱机关正常秩序;于同年1月11日将一截点燃的导火索扔向公安局控申科科长于某某;于同年3月5日携带一枚雷管和两截导火索到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某办公室上访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三、2009年9月10日、2012年10月15日、2014年1月21日、2014年3月7日、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仍以上述理由先后五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到凤城市国际酒店门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信访办、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等地拦截检查车队,上访或滞留,并因上述行为先后四次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先后五次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每次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程某某、姜某某证实,2009年9月10日,顾某某与程某某、郎某某等人到凤城市国际酒店门前拦截检查车队的事实。与被告人顾某某供述此情节基本一致,并与证人时某某、李某乙、杨某、康某某、赵某某证实的相关情节吻合。2、证人宗某证实,2012年10月15日,我与丈夫顾某某、儿子顾某甲及邻居刘某到全国人大信访部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递交上访材料,后在天安门广场被民警发现,被训诫后把我们带到北京久敬庄服务中心。10月17日,凤城市公安局民警将我们接回。与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吻合,并与证人毕某某、王某某、沙某、邢某某证实的相关情节相一致。3、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的1月21日14时许,丹东市驻京信访办接到辽宁省驻京工作组电话称:2014年1月21日11时许,凤城市上访人员顾某某因为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并送到马家楼接济救助服务中心。我和驻京工作人员彭某某去接访。与被告人顾某某供述的相关情节相一致。4、证人于某证实,2014年3月7日,顾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查扣训诫后送到马家楼,我去接访的。与证人王某乙证实此情节相一致。5、证人于某甲证实,2014年5月6日,顾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查扣训诫后送到马家楼,我去接访。与证人张某、赫某某、雷某证实的相关情节相一致,并与被告人顾某某供述此情节吻合。6、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先后四次到北京市上访、滞留被训诫的事实。7、凤城市公安局(2009)第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第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先后五次到北京等地上访被行政拘留共计50天的事实。8、凤法(86)刑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前科情况。关于被告人顾某某辩解提出我去董某某办公室携带的斧子是儿童玩具的辩解意见。经查,2009年1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携带铁制斧子到政法委书记董某某办公室进行威胁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董某某、蔡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证实,且有被告人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即使顾某某携带导火索等到政法委上访、多次进京上访是事实,但这是向领导反映情况,是违法,不是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某某先后三次分别携带斧子、导火索等到凤城市政法委办公室、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进行威胁、恐吓,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到凤城市国际酒店门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信访办、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等地拦截检查车辆、上访或滞留,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先后持凶器到国家机关威胁、恐吓国家工作人员,多次以上访为由到相关地区滋事,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7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淑琴人民陪审员 杨忠喜人民陪审员 齐邦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