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贵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马贵,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甘泉县下寺湾镇甘河沟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郝小荣,男,汉族,1980年10月1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长县七里村镇佛古塬行政村寨子河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宏远小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张缠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马贵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贵于2015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2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将该案案件款201189元,案件受理费6180元及执行费2917元全部履行。申请人马贵于2015年2月11日将该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