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19分,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子周某某从盘县石桥镇往乐民镇方向行驶,行至202县道20KM+85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彭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B34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致乘车人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与彭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周某已取得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安葬证明,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一名乘车人死亡,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已取得亲属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