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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爱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爱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20号罪犯张爱双,别名张爱霜,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爱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爱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减刑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爱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