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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海与被告孙百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海,孙百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75号原告王中海,男。被告孙百中,男原告王中海与被告孙百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海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