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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艺培与李立明、郑永杰、郑心瑶、郑杏莲、廖桥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培,李立明,郑永杰,郑心瑶,郑杏莲,廖桥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24号之一原告:李艺培,男。委托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明,男。被告:郑永杰,男。被告:郑心瑶,女。法定代理人:郑永杰,基本情况上同,是被告郑心瑶的父亲。被告:郑杏莲,女。被告:廖桥溢,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培诉被告李立明、郑永杰、郑心瑶、郑杏连、廖桥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艺培撤回对被告李立明的起诉。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冬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