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韦英,韦桂艺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韦英,韦桂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梁韦英,男,52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韦桂艺,女,51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韦英,韦桂艺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梁韦英,韦桂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0)第14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