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孟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玉琴、姚蕾蕾、姚毅柏与郭培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法执字第386号王玉琴、姚蕾蕾、姚毅柏与郭培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琴、姚蕾蕾、姚毅柏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