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万大强诉叶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强,叶晓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万大强,男,生于1969年1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叶晓,女。原告万大强与被告叶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大强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大强承担。审判员 简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