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与秦青春,王宗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秦青春,王宗福,秦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男,局长。被执行人秦青春,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星村。被执行人王宗福,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星村。被执行人秦露,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星村。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责字(2014)3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万州国土责字(2014)3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对万州国土责字(2014)3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