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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与开平凯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开平凯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建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凯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比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凯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兴鸿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