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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贵彬和张云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彬,张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朱贵彬,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8社。被执行人张云鹏,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8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贵彬与被执行人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云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