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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忠红与李选芳、伍冬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选芳,伍冬兰,申忠红,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煤矿,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选芳。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冬兰,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忠红,住广东省惠州惠阳区。原审被告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煤矿,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法定代表人李选芳,董事长。原审被告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阳路口。法定代表人蒋亚龙,董事长。上诉人李选芳、伍冬兰因与被上诉人申红忠、原审被告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煤矿、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4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在长沙市,且标的额超过300万元,已超过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是,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在800万以下,且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辖区,未超过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当事人关于选择由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