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南善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善子,聂建平,芦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南善子,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哈尔滨道里区。被执行人聂建平,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芦建伟,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南善子依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审理作出的(2014)京国立强执字第005号强制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建平、芦建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建平、芦建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聂建平、芦建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丽 来自: